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部、商业部关于清理整顿录(放)像机销售市场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1990〕第381号
  • 【发文机关】工商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0年12月11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12月1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厅、局(公司),商业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录(放)像机进口和生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计工[1989]407号)精神,加强对进口录(放)像机市场的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进口、内运销售录(放)像机牟取暴利的不法行为,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现决定对录(放)像机销售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成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机械电子部门、商业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录(放)像机市场(包括库存)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查明货源和违法购进录(放)像机的渠道,查处倒卖走私、无准运证、违法内运、违法经营录(放)像机的行为。

  二、各经销录(放)像机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一九八九年以来的进货情况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录(放)像机销售市场进货情况调查表》和《销售情况调查表》,报送当地联合检查组审查。

  三、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四、广东、福建、海南等东南沿海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配合海关查缉录(放)像机的走私活动。对于非法倒卖走私录(放)像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调入内地的录(放)像机必须凭盖有“商业部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一)号章开出的准运证运出,方为有效。

  六、检查工作于明年一月底以前完成。检查和处理情况同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和商业部,并抄报国务院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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