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查处假冒劣商品案件中如何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1990〕第405号
  • 【发文机关】工商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0年12月12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12月1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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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闽工商经字[1990]第29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查处经营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的案件,应严格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明知是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仍介绍推销从中牟利的,可按投机倒把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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