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

  • 【法规文号】新出政字〔1991〕第36号
  • 【发文机关】新出政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1月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月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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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91年1月5日《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陕新出发(1991)第2号)收悉。关于如何计算非法出版(投机倒把)活动的非法经营数额,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非法出版物的印刷、发行、销售活动的经营数额或获利数额,原则上按其所从事的印刷、发行、销售的不同阶段进行计算,在非法印刷或发行销售过程中收取的预付款、定金、征订费应另行计入经营额。

  二、非法印刷(兼发行)阶段数额计算(1)承印者数额的计算,委印者应当交付承印者的印刷费为承印者的经营数额,这一数额减去印刷成本为获利数额。

  (2)委印者(或委印兼发行者)数额计算:委印并全部发行的,出版物的总码洋为经营数额;委印后制成品未发行的,制成品总码洋的70%(或当地最低发行折扣)为经营额;委印后部分已发行、部分未发行的,已发行的出版物的总码洋加未发行部分的经营额为总经营款,未发行部分的经营额计算方法为:已发行出版物的平均批发价乘以未发行的出版物的册数;委印后的在制品,其印刷费为经营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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