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商业部关于确定全国16个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为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通知

  • 【法规文号】民委经字〔1991〕第24号
  • 【发文机关】民委经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1月11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月1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财政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银发〔1987〕278号文件精神,本着合理布局、保证生产和供应的原则,经对全国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重新审核,现确定十六个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为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见附件)。

  边销茶是少数民族群众不可缺少的生活必需品,要继续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请你们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主动配合,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需要做出贡献。定点企业要按计划要求组织生产、供应,否则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件:如文全国十六个民族用品(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名单湖北省:咸宁地区赵李桥茶厂湖南省:益阳茶厂、益阳县茶叶公司茶厂、临湘茶厂、白沙溪茶厂、安化县茶叶公司茶厂、桃江县香炉山茶厂四川省:天全茶厂、雅安茶厂、荥经茶厂、雅安市茶厂重庆市:重庆茶厂贵州省:桐梓茶厂云南省:下关茶厂、盐津茶厂、勐海茶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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