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出版党中央会议学习辅导材料的有关规定

  • 【法规文号】新出明电字〔1991〕第3号
  • 【发文机关】新出明电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1月1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编辑部为经济管理出版社紧急征订《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学习辅导》,声称该书“袁木作序,由参与七中全会文件起草工作的同志集体编写”。国务院研究室办公室指出,“袁木同志没有答应过为该书作序,文件起草小组也没有人同意以文件起草小组名义出这类书。”为此,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编辑部写了检讨,承认错误,并决定“停止该书征订”;经济管理出版社也写了检讨,承认“这一严重错误主要是由于我们出版社的出版、发行管理工作差,各项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造成的。”并决定“取消该书在我社的出版,停止一切征订工作。”这件事,应当引起各有关出版社的高度重视,并从中吸取教训。目前,有不少出版社正在安排出版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七中全会会议的学习辅导材料。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各有关出版社尽快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如有上述类似的情况和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同时,有关党中央会议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出版,我署早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现重申如下:

  一、党中央会议文件只能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各地方人民出版社如需要安排出版,可向人民出版社租型。

  二、出版党中央会议文件学习辅导材料,应按照出版社专业分工的原则安排出版。选题和书稿须经出版社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批准。

  三、有关党中央会议文件学习辅导材料,只能在会议文件正式发表之后出版发行。凡在会议文件正式公布之前征订会议文件学习辅导材料的,在征订材料中严禁泄漏未发表的会议文件内容。

  四、上述公开出版发行的学习辅导材料中,不得收进会议文件,也不得以摘录形式变相收进会议文件。

  五、上述公开出版发行的学习辅导材料,限由新华书店发行,不得以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方式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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