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问题给四川省重庆市人事局的复函

  • 【法规文号】人调司函〔1991〕第4号
  • 【发文机关】人调司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2月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2月3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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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庆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开发区”人事档案管理问题的请示》渝人才[1991]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物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明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他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据此,作为非行政区的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不能管理其民办企业、私人企业等非全民单位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希望你们积极宣传政策,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抓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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