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1〕第33号
  • 【发文机关】工商广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2月20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2月2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你局黑政法函〔1990〕36号文收悉。现对来文中提出的问题签复如下:

  1、各类文化补习班的招生广告,应由县以上(含县,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2、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招生广告,应由县以上与办学专业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其中,属于教育系统开办的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广告,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技术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学徒培训的招生广告,由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3、招工、招聘广告,应由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