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是否是进场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91〕第75号
  • 【发文机关】工商市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3月12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3月1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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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是否是进场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请示》〔云工商字(199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乡集贸市场是多种经济成份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昆明商品交易市场(包括金碧商场)属于集贸市场形式的商品交换场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7号)规定,“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设立的管理机构只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以及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等,而不是经营者的业务主管部门,不对经营者的具体经营业务负责,更不承担其连带责任。因此,昆明商品交易市场(包括金碧市场)不是进场经营者的主管部门,不应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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