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严控制进口文艺音像制品的紧急通知

  • 【法规文号】新出音字〔1991〕第230号
  • 【发文机关】新出音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3月1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3月1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中办发(1991)2号)规定:新闻出版署“统一管理音像出版物的进出口工作,制订音像出版物的进出口管理规定,负责制订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进口计划和指标分配,统一颁发进口许可证,并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根据《通知》精神和中央关于从严控制音像制品进口的指示,特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文到之日起,凡出版进口文艺音像制品,均需凭新闻出版署统一制订的海外文艺音像节目引进出版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无证的一律不准出版发行。

  二、1990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文化部按照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小组统一分配的年度进口指标数额内审批的音像制品,目前尚未出版的,由原审批部门向新闻出版署备案后,凭“许可证”发行。超指标的部分占用1991年指标数。此外,1989年由广电部、文化部按当年计划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尚未出版发行的,由原审批部门向新闻出版署备案后,凭“许可证”发行;属两部当年计划外的指标,尚未出版发行的,一律作废。

  三、1991年进口指标计划制定和分配以前,应即停止审批进口音像制品;已经批准进口的,须向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中尚未出版的,一律暂停出版。

  四、关于进口文艺音像制品的审批办法和版权合同的审核登记,将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为便于尽快制订1991年的音像制品进口计划和进行指标分配,请广电部、文化部将1989年、1990年和今年批准进口的文艺音像制品的名称、盒数、国家(地区)、出版单位等情况送新闻出版署。各音像单位务必于4月23日前将本单位已经批准尚未进关的音像制品的片目分别报广电部、文化部音像管理部门,并报我署音像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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