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加公路检查站审批手续的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检字〔1991〕第50号
  • 【发文机关】工商检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3月15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3月15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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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加公路检查站审批手续的请示》(湘工商〔1990〕2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在交通要道进行检查的,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设立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又确需进行检查的,也可以设立检查站,对投机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或参加公安检查站,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安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机关发给检查证件,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设立的检查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和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流通的通知>的通知》(工商〔1990〕3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坚决予以撤销。

  四、广东、福建、浙江、海南四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缉私检查站,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略)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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