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关于广告管理范围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广字〔1991〕第7号
  • 【发文机关】广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4月7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4月7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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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1年3月11日关于广告管理范围等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标明其名称、字号的招牌,在企业所在地起提示作用的,不作为广告进行管理。对于在企业所在地和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为提高知名度,宣传企业名称、字号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路牌等,应属广告的一种形式。

  2.产品的包装物可以做为广告宣传的一种媒介。包装物上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必须注明的内容,不属广告管理范围。对于利用包装物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则必须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

  3.名片是个人身份、单位、通讯地址的介绍,不属广告管理范围。但利用名片进行广告宣传的,应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

  4.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从中牟利,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用户和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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