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优秀少年儿童电视“金童奖”评奖办法

  • 【法规文号】广发视字〔1991〕第262号
  • 【发文机关】广发视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4月1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4月1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繁荣少年儿童电视节目,鼓励少年儿童电视工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项目

  常设评奖项目:

  (一)优秀少儿专题节目奖

  (二)优秀少儿文艺节目奖

  (三)优秀少儿短剧与小品奖

  (四)优秀美术片奖

  (五)优秀少儿电视栏目奖

  每项均设一、二、三等奖。

  临时增设项目:

  (一)根据当年电视节目情况,可增设以下单项奖:

  优秀少儿节目编辑奖、导演奖、摄像奖、主持人奖、美术设计奖、音乐奖、展播奖等。

  (二)必要时,亦可增设特别奖、荣誉奖、鼓励奖。

  以上各项奖均不求全,视情况而定。

  第二条 评选范围

  “金童奖”限于18岁以下少年儿童为对象的节目。

  参加评选的节目必须是该年度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参加各单项奖评选的必须是该年度有节目的创作人员。

  第三条 评选组织

  “金童奖”的评选工作委托中央电视台承办。设立评选委员会,负责节目评选工作。

  第四条 评选办法

  (一)“金童奖”每年评奖一次。

  (二)由各电视台和单位(含港、澳、台)按比例自行推荐节目及各单项奖的创作人员。

  (三)全体评委审看节目,经过充分酝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各类获奖名次。

  (四)评选结果,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定。

  第五条 授 奖

  以部的名义授予各项获奖个人或单位证书。颁奖的具体组织工作,委托中央电视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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