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广发录字〔1991〕第467号
  • 【发文机关】广发录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6月1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6月1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近查,各地一些单位为接收云南、贵州两省电视节目和中央台广播节目,建立了亚洲一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鉴于亚洲一号卫星除有我租用的转发器传送云、贵两省电视节目和中央台广播节目外,还有一些转发器为海外电视机构租用。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贵两省租用亚洲一号卫星转发器主要用于提高本省电视节目覆盖率,因此,除监测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建立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接收海外电视节目。

  二、为接收云、贵两省电视节目而建立的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应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对接收设施的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严禁接收海外电视节目。

  三、个人不得设置亚洲一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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