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力字〔1991〕第40号
  • 【发文机关】劳办力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7月2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7月2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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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再规定试用期问题的请示》(大劳信字[1991]10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应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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