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直接查处下级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法字〔1991〕第298号
  • 【发文机关】工商法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8月19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8月1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直接查处下级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案件的请示》(浙江商法〔1991〕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直接查处下级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案件问题,我局同意你局提出的处理意见。在执法监督中发现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变更,也可以要求下级机关在限期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下级机关在限期内应该作出而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时,上级机关可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