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 【法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50号
  •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9月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9月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对违纪职工给予除名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函[1991]196号)收悉。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名,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不属于行政处分,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行政处分的规定不适用于除名处理。对符合第十八条除名处理规定的违纪旷工干部,企业可以先给予撤职处分,同时给予除名处理。但对企业中属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者批准任命的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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