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第六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91〕第332号
  • 【发文机关】工商市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9月27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9月27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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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公布第六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356个(详见附件)。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同意国防科工委后勤部设备特装部、总参工程兵部工程物资处、总参三部科技装备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北京工作部、中国民航局机场基建管理司、公安部边防总局、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公司承担本系统计划内小轿车调拨供应业务。

  在前五批核定的小轿车经营单位中,同意北京汽车工业供销公司开展北京市生产的小轿车批发销售业务,同意中国农业机械总公司将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各地要继续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未经国家批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以及“临时性”、“一次性”经营单位,一律停止小轿车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年内对小轿车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执行有关规定者进行查处,对个别严重违法经营的小轿车经营单位,取消其经营资格。

  附件:第六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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