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和交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险字〔1991〕第17号
  • 【发文机关】劳办险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0月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所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及投保年限问题的请示》(云社险[1991]1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据此,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其服役期间的军龄视为交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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