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
  • 【发文机关】工商企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3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0月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7]21号)规定,“其他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机关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档案馆利用档案资料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符合中央“以档养档”指示精神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90]166号)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公民查询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时,应交付查询成本费(公、检、法机关除外)”的规定,与国档发[1987]2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完全符合,既不冲突,又未延伸,不属于治理“三乱”的内容,在法律上也无须报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

  据国家物价局称,它们和财政部准备就政府各职能部门利用业务资料开展社会有偿咨询服务作出具体规定。在具体规定颁布前,如广东省清理整顿“三乱”办公室继续将你局“查阅登记资料费”视为“三乱”项目,为防止事态复杂化,亦可暂停提供有偿咨询服务

  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资料,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有偿咨询服务,这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改善经济环境,发展我国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望你们总结经验,做好准备,完善咨询服务体系。

  相关文件: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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