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检字〔1991〕第352号
  • 【发文机关】工商检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21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0月2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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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停业整顿、扣压货物、冻结银行帐户、限价销售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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