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1998.12.03 )

  • 【法规文号】工商检字〔1991〕第362号
  • 【发文机关】工商检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30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0月3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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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穗工商函(1991)14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的办案程序出台之前,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仍然有效。

  2、大中城市的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举报投机倒把的线索后,发现主要违法行为地和行为人所在地不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地域,而在同一城市其它区时,可以将举报线索移交有关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经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3、同一城市的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首先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请各方的共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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