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工字〔1991〕第374号
  • 【发文机关】财工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11月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1月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财政部门参与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经有关机关考核确认,外 商投资企业年终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享受减半缴纳所得税等优惠。由于企业减、免缴纳税、 费,影响到财政收入,因此,各地财政部门应积极协同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进行认真、严格 的考核、认定。对于经考核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应的财政税收优惠。

  二、关于外商能否以人民币作资本投资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做为资本投入 企业的现金一般应为外币,对于其从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用于本企业或中国境内其它企业资本投资的,则须 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人民币利润来源证明。

  三、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 的规定》及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提 取和使用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的政策,适用于整个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 外资企业)。企业中方职工中的非城市户口人员是否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原则上应根据是否由企业负责解 决这部分职工住房决定,具体做法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各项补贴的计缴时间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 的各项补贴应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发放中方职工工资之月计缴,企业在试产(试营业)或暂时 停产(停业)期间,也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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