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复函

  • 【法规文号】价费字〔1991〕第539号
  • 【发文机关】价费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11月15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1月15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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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你部司发函[1991]322号《关于收取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组织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需支付场地租用、试卷印刷、试卷评判、监考人员劳务报酬等项费用,各地在组织公证员资格考试过程中,可向报考人收取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每门课最高不超过七元五角。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核定。

  该项收费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只能用于公证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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