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计字〔1991〕第24号
  • 【发文机关】劳办计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1年11月1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1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大劳外资[1991]1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该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是否计发问题。我们意见,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发给该职工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因该职工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并没有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又符合退休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我们意见,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即可在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领取退休费,所以,企业不应再对其发放生活补助费。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