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举办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1998.12.03 )

  •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92〕第5号
  • 【发文机关】工商市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1月3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1月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举办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请示》(重工商市发〔1991〕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培育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我国生产资料市场的发育程度远远不能适应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要求,因此市场建设工作需要进一步发挥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积极作用。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符合去年九月中央工作会议和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方向,对各种培育市场的途径和方法都可以进行探索和试点。为此,同意你局报告所提意见,在与物资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但是,为了防止在同一城市盲目竞争、一哄而起,应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