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检字〔1992〕第1号
  • 【发文机关】工商检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1月2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1月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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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当事人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等其他方便条件,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行为的,其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运输费,应视为非法所得;如果当事人只是在从事正常的运输业务中上当受骗,未构成投机倒把的,其所收取的运输费,不应视为非法所得。

  我局经济检查司经检字(1991)13号文中提到的“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包括正式开票收取的运输费及其它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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