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系统国家债券券面调运规划

  • 【法规文号】财国债字〔1992〕第7号
  • 【发文机关】财国债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2月10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2月1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在国债发行工作中,国家债券的券面调运工作是保证国债发行计划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各级财政部门以及从事国家债券调运工作的部门,对此项工作应予高度重视、周密组织。为保证券面调运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1.各级财政部门及各承购包销国家债券的经济实体,在调运国家债券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视所押运券面的数额安排武装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切实做到万无一失。

  2.存放国债券的库房,要根据金库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必须配备武装保安人员看守,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及防火、防潮、防腐、通风等设施。严格履行库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库手续,谨防各类事故发生。

  3.长途调运国家债券时,要携带当地财政或公安部门的免检证明信、并事先与沿途主要公路哨卡、铁路车站、水运码头、飞机场等联系,妥善安排,以保证安全调运。在使用汽车、火车、轮船调运国债券时,必须配备武装人员押运,汽车必须为专车;火车;轮船必须为包厢,使用航空运输调运券面时,具体经办人员要执行对存券机仓门的监封、监开工作。

  4.在国债券的调运过程中,各环节的交接手续必须严格、完备、齐全。箱号、箱数必须填写清楚、准确无误,要认真检查外包装的铅封是否完好。

  此规则从即日起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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