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专〔1992〕第7号
  • 【发文机关】国烟专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2月1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2月14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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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及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从既要照顾群众合理需要,又要制止通过邮寄方式倒卖烟草及其制品的原则出发,现决定恢复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

  一、各地从1993年3月1日起恢复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

  二、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

  三、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四、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与邮电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做好工作。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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