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非城镇户口人员是否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的请示》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工便字〔1992〕第24号
  • 【发文机关】财工便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2月23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2月23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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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青财外经便字(1991)第2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非城镇户口人员是否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92)财工字第37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我们意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中的非城镇户口人员,凡财政未曾给予住房补贴,企业也不负责解决这部分人员住房的,对这部分人员可以不必提取和上缴职工住房补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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