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力字〔1992〕第11号
  • 【发文机关】劳办力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2月2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2月2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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