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国债发行、兑付费用有关事项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国债字〔1992〕第21号
  • 【发文机关】财国债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3月13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3月1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上海市财政局:

  你市来电要求再次明确国债发行、兑付费用的使用范围及比例问题,考虑到你市发行兑付数额较大,为使该项费用充分发挥效益,又能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经研究答复如下:

  1.国债的发行、兑付手续费,主要用于支付宣传、会议、培训、劳务、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费用以及适当的奖励。

  2.发行、兑付手续费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债发行、兑付等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发行、兑付手续费中用于奖励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发行、兑付费用总额的20%。

  3.发行、兑付手续费应按规定列入有关科目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发行、兑付费用可不交营业税,结余可继续留用。

  4.对发行、兑付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摊提成本,不得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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