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个字〔1992〕第36号
  • 【发文机关】工商个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3月13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3月13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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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长工商〔199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从业条件,每个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只能领取一个营业执照。

  对已发生的问题,请你们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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