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工字〔1992〕第71号
  • 【发文机关】财工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3月24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3月2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国营企业对包装物实行收取押金的办法,对促进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减少企业消耗,节约资金,搞好经济核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包装物押金财务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为了加强管理,现将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货单位财务部门对预付的包装物押金应严格审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包装物退还给供货单位,收回押金。如果包装物已经损坏、丢失不能如数退还或逾期不能退回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将押金转作企业费用开支,企业不得随意列入成本费用。

  二、供货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预收的包装物押金应单独开具押金收据,不得随同发货票一起开列。

  三、为支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对逾期不能退回水泥纸袋的,其纸袋押金由供货水泥厂按50%的比例上交国家财政,其余50%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四、对逾期未退回的出租包装物押金,一律转作其他销售收入。

  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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