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 【法规文号】价费字〔1992〕第127号
  • 【发文机关】价费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3月25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3月2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适当收费。

  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国务院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审查费包括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证书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印制,证书费是印制证书的工本费,其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核定。证书费由国务院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收取后,集中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差旅费是发证机关聘请技术人员对申请发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过程中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审查人员由3至5人组成,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差旅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资料费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发证机关印发给申请发证企业有关资料的工本费。

  产品质量检验费在未作新规定前,暂按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标发〔1988〕099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公告费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获证企业在有关刊物上发布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公告费应本着节俭的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对申请获证企业审查、检验不合格,需重新审查、检验的,属于质量保证体系不合格的,只能收取审查费;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只能收取产品质量检验费。

  五、对已经获得国家认证委员会认证的产品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只能收取证书费和公告费。

  对已经获得国家级、部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免于审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免收审查费中的差旅费和资料费;对已经获得国家级、部级优质产品奖的产品,在有效期内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免于产品质量检验,免收产品质量检验费。

  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同类收费项目。

  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和审查、检验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为预算外资金,应按国家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专款专用。

  九、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本规定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其他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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