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力字〔1992〕第19号
  • 【发文机关】劳办力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3月3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3月3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劳动仲裁处转来的辽源市《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仲字[1991]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企业与职工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应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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