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失效: 2004.06.30 )

  •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92〕第83号
  • 【发文机关】工商企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4月18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4月1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年八月六日我局《关于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重新核准的通知》(工商[1990]243号,以下简称243号文)发出后,陆续收到各地按该文要求上报的有关企业名称名单和材料。我局企业登记司已将这些企业名称及其有关内容输入电脑,建立了数据库,经整理分类后,用司发文形式向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核对已上报的使用“中国”等字词的企业名称名单的通知》,并附上了已上报的有关企业名称名单,提出了逐步处理的意见。从已上报的有关企业名称名单和了解掌握的情况看,仍有一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有关企业名称名单不全。如:有的只上报了内资企业名称名单,未报外商投资企业的;有的只报了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的,未报其他企业的;有的只报了使用“中国”、“中华”字词的,未报不冠行政区划名称的;有的只报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未报联营、私营的;有的汇总不全,缺少某些地区的等等。

  根据我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309号)和《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81号)的有关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一九九○年九月十三日之后,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而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登记注册或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词的,以及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一律无效,必须予以纠正。继续使用的,按非法经济组织查处。

  二、在一九九○年九月十三日前已登记注册的属于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请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按243号文要求和对照本省已上报名单复查一下,看是否还有遗漏需补报的,并在今年九月三十日前,将复查结果报我局企业登记司。届时没有报告复查结果的,视为已无漏报名单。自今年十月一日起,如再发现漏报的此类企业名称,一律无效,按非法经济组织或非法名称查处。对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上报的有关企业名称,应按我局企业登记司的要求,并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予以规范和理顺,在规范理顺前,不视为非法。

  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上报的有关企业名称,如果变更为不属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请登记主管机关将核准变更日期和变更前后的企业名称报我局企业登记司备案;如果企业已注销,亦请登记主管机关将核准注销日期和企业名称报我局企业登记司备案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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