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价费字〔1992〕第179号
  • 【发文机关】价费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4月19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4月1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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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证书费

  1.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正本十元

  副本五元

  2.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三十五元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元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元

  二、出租汽车管理费

  由客运管理机构按营业收入车辆客运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征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登记费收取办法,暂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五、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另文下达。

  六、白蚁防治费

  经单位或个人申请,白蚁防治机构从事白蚁预防工作可收取白蚁防治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七、城市水资源费

  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八、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占道费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后执行。

  九、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从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另行发布。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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