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开除职工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力字〔1992〕第17号
  • 【发文机关】劳力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4月2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4月2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开除职工问题的请示》(冀劳计[1992]第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开除职工,认定错误事实部分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未按该《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属于处理程序不合法。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类案件,经调查取证,认为企业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符合《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并且按规定企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又未到期(当事人的申诉时间,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该案件的时间除外)时,应要求企业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补正处理,并提交补充材料。对按期处理并提交补交材料的,应裁决“维持企业的开除决定”;否则,应裁决“撤销企业的开除决定。”如企业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