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4〕第73号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1994〕第111号
  • 【发文机关】工商公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5月8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5月3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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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倒卖外汇,私自买卖、兑换外汇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闽工商经字[1994]第73号)收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倒卖和私相买卖、“兑换”外汇违法行为的问题,我局曾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据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倒卖外汇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倒卖外汇的可强制收兑外汇,没收非法所得,处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坚决取缔外币、外汇券黑市的通知》([85]工商121号)的规定,对社会上个人倒卖和私相买卖、“兑换”外汇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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