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进口寄售香烟条包、小包印刷字样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专〔1992〕第33号
  • 【发文机关】国烟专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5月5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5月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从境外进口寄售香烟,都必须在条包、小包的明显位置用中文标明“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焦油含量级(低、中、高)及“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执行日期可推迟到1992年7月1日,凡不执行上述规定者,一律不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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