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查处假冒烟草制品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烟法〔1992〕第11号
  • 【发文机关】国烟法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5月9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5月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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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对假冒牌烟草制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市场上销售假冒外国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部门可以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为维护消费者和烟草生产企业的利益,烟草专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并进行监督。同时,也可以通过省级人民政府行文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烟草专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联合查处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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