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后备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商〔1992〕第151号
  • 【发文机关】财商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5月12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5月1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了增强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革和完善外贸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外贸企业建立了后备基金。但有些企业反映,相应的财务制度尚不完善,不便使用和管理。为此,现将有关后备基金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在完成上级核定的承包盈亏任务后,年终按规定清算所得超承包留用利润(或减亏留用收入)应按25%的比例转作后备基金,专门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超亏(减盈)自补资金。凡有超亏挂帐的企业,后备基金应先用于核销以前年度超亏挂帐,如有结余,再转后备基金。

  二、后备基金作为外贸企业承包经营的负亏资金,按其它基本业务资金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抽调。企业用于弥补超亏(减盈)自补资金,以补到完成核定的上交承包利润和不发生超亏挂帐为准,不得变相弥补企业专用基金。在弥补企业超亏(减盈)时,由财务部门提出意见,报企业领导核准,列入利润分配处理,并在年度会计决算中予以说明。

  三、为了扩大出口能力,外贸企业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后备基金可以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包括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开发新技术、研制新商品、改进包装装璜、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自属生产加工企业技术改造,但不得用于购建办公楼以外的“楼、堂、馆、所”和轿车以及联合营投资中的非出口商品生产所需技术设备投资。用于发展生产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后备基金增加数的40%。购建办公楼应首先使用专用基金。如果专用基金不足,其不足部分,经批准,可动用1990年以前转入的后备基金,最高比例不得超过40%。

  四、外贸企业1990年底结余的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和1991年增加的后备基金,一并按上述规定执行。后备基金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财政部有关统一规定执行。各级外贸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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