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价费字〔1992〕第236号
  • 【发文机关】价费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5月20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5月2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证明书费

  (一)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每份30元。

  (二)不可抗拒力证明书,按争议金额的0.5‰收取,最高不超过800元。

  经调查证实不具备条件而不能发给不可抗拒力证明书的,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二、认证

  (一)商标注册认证,每份40元。

  (二)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每份40元。

  (三)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每份10元。

  认证不另收翻译费。

  三、仲裁费

  (一)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收费,按《国务院关于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国函[1988]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海事仲裁收费,按《国务院关于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国函[1988]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收费和涉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收费,分别按附件一和附件二执行。

  五、上述各项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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