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制定权限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文〔1992〕第280号
  • 【发文机关】财文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5月22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5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物价的变化,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和节约,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今后,差旅费开支规定分为两级制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级差旅费开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财力的可能和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地方差旅费开支规定,但在差旅费开支的一些政策规定和原则要求方面,包括乘坐车船、飞机席位等级的划分及乘坐人员的职务等级范围、出差类区的划分,职工调动工作的费用及搬迁家属路费的报销办法,各地仍应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应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关于制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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