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一九九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国债字〔1992〕第39号
  • 【发文机关】财国债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6月1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6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一九九二年第二期国库券公告,各承销单位应努力扩大国库券的柜台面市率,以满足广大群众对购买第二期国库券的需要。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提高国库券面市率。各承销单位对于承销的第二期国库券,应首先面向广大群众销售,不得惜售,面市率最低应达到60%。

  2.增强发行透明度。各地要张榜公布第二期国库券承销单位的名称、地点、承销数额,便于群众购买和监督。

  3.各地财政厅(局)应联合有关部门,对承销单位的面市情况加强检查,保证第二期国库券的顺利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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