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建城字〔1992〕第348号
  • 【发文机关】建城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6月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6月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五月二十七日我部以建标[1992]315号文转发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现就城市水资源费的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27号通知已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建设部起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179号文并已明确规定,城市水资源费收费项目列入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仍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1982]财预字第143号、财政部[1989]财地字第1号文和原城乡建设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82]城公字第235号文的精神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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