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劳险字〔1992〕第15号
  • 【发文机关】劳险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6月1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6月1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规定,从1992年1月起,在现有离休、退休金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现对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有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国发[1983]141号文件、国发[1986]26号文件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金;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按国发[1989]83号文件和财政部等五部委[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金。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还应包括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

  二、企业职工在1992年1月1日以后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在国家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变前,按国发[1992]2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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