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确认和受理劳动争议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力字〔1992〕第28号
  • 【发文机关】劳办力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6月2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6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山东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合同制职工不服企业以同一错误事实为由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而再次申诉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的请示[(92)鲁劳函仲字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如期履行,该案处理终结后,企业又依据职工原错误事实给予职工其他处分或经济处罚,职工不服再次到仲裁委员会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受理范围,来决定是否予以另行立案受理。

  二、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而引起的争议,是否属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根据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相应的约定,那么这类争议应确认为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