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私营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1998.12.03 )

  • 【法规文号】工商个字〔1992〕第213号
  • 【发文机关】工商个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7月6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7月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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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苏工商(92)第9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登记程序》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由于情况变化不再具备《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一、十三条规定的私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不能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停业一年以上的,应主动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注销。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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