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对《关于广告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广字〔1992〕第18号
  • 【发文机关】广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7月14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7月14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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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

  你处《关于广告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鉴于电视播转台、教育电视台的主要功能是转播电视节目,不具备利用自有媒介发布广告的条件,因此不能同意这类单位经营广告业务。

  2.经省一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具有自办节目的功能。凡具备事业单位兼营广告业务条件的,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利用该种媒介经营广告业务。

  3.大型商场、百货商店设立的广告经营机构,其经营项目应限于承办该商场(店)营业场所的广告业务,不得代理商场(店)内经销商品企业的广告业务。

  4.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期刊社的非广告部门,不得直接向企业收取广告费,开展特约刊播、协办、祝贺等名义的广告活动。有关广告经营事项,应由该单位的广告部门统一承办。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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